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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与交互式数字内容产业的分类
发布时间:2005-8-16 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网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有些从事数字内容生产的机构,大多是与文体相关的机构,归类到了NAICS的其他类别,这些产业日前是:
以印刷的形式或以光介质和磁介质的形式复制信息与文化产品(31-33,制造业);
批发信息与文化产品,如报纸、书籍、软件、声像盒带、DVD和声音记录器(41,批发贸易);
零售信息与文化产品,如报纸、书籍、软件和声音记录产品(44-45,零售贸易);
设计活动(54,专职的科学与技术服务);
演员、歌唱家、舞蹈家、乐团和艺术家,及其他表演艺术人员的现场表演(71,艺术,娱乐与消闲);
艺术作品的表演,艺术与文化创作作品的表演,或独立个人的生产(71,艺术,娱乐与消闲);
物品、场所的保存与展览,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及教育价值(71,艺术,娱乐与消闲)。
■MIDC与其他文化类别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如何获取和生产知识产权,技能使用和数字化方面,MIDC产业与文化产业(文学、电影、表演艺术、音乐作曲、图书馆、文化遗产等)之间的确有着共生关系。
国家层次的很多产业代表已认识到了这种情况,例如在魁北克,文化与通信观察研究所(OCC)与多媒体协会和魁北克统计局合作,开发出了涉及文化领域的数字内容分类体系,他们认识到了各个产业之间相互强化的关系。
多媒体包括在15通信与文化活动类别中,还有一部分在10与多媒体生产有关的具体职业活动类别中,例如艺术指导,多媒体创造的自由职业者,MIDC产品销售商等。OCC决定开发一种分类体系以应对文化方面的迫切需求。因此,OCC的分类体系是独创的,在很多方面不同于NAICS或ISIC体系。但是,为了比较,OCC使用了与NAICS2002相似的表格。.
总部设在悉尼的帕廷森集团也探讨了MIDC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它描述了澳大利亚的数字内容产业(他们在文件中称之为创造性产业),它认为创造性产业与文化产业有相当大程度的重叠。他们分析和描述了数字内容活动与产品在文化领域中的渗透,以及二者在数字产品的生产,存贮和销售之间的结构性互换。
■OECD及其定义ICT和MIDC的尝试
我们最后应该说说OECD在概念性定义ICT产业方面延续的工作,特别是数字内容产业。90年代末起,首先是通信信息、计算和通信政策委员会(ICCP),然后是通过设在巴黎的信息社会指标工作组(WPIIS),OECD试图利用不同领域的体系结果,建立连贯的,易于为人们接受的ICT方面的定义。
WPIIS还对ICT商品与服务进行了分类,并定义了电子商务。WPIIS的基本思路是建立ICT方面国际兼容的数据与指标系列。根据帕廷森集团的说法,WPIIS是要考虑度量IT与通信相结合的定义与统计指标,…第二步的目标则是覆盖信息内容产业。
OECD的定义范围包括第二和第三产业,涉及数据和信息的电子采集、传输和显示,以及ICT产业范围的扩展,打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传统的区分。
OECD的业务范围包括生产过程中(经济学家定义其为供应方)来自ICT产业和电子内容产业的产出。根据WPIIS的参加者和现任负责人澳大利亚统计局的谢瑞丹 罗伯特的说法,这一个领域收集ICT(存贮、显示和处理信息的基础设施)及生产信息的产业(电子内容)组成的信息经济的数据。
OECD讨论的重点是作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概念,它们即便不是由出版商和销售商直接创造出来的,至少也是被他们加工出来和传递出去的。这种电子内容,是内容与通信媒介的结合,而电子内容产品,则是通过电子通信媒介出版和编辑的内容。
这个定义是2001年4月在瑞典的一个国际统计学家和分类专家的会议上提出的。法国和加拿大建议,有关信息生产的产业,如出版和媒体,应定义为电子内容产业,法国和加拿大的提法,大体给出了MIDC产品和服务企业与活动的范围。其他与会者则建议,反映出数字内容生产与传递发展的其他一些经济门类,如教育和保健,也应添加到这一范围之中。
不幸的是OECD关于数字内容生产与分类的讨论,在瑞典的会议之后没有继续进行下去,OECD还建立了一个模型,把信息社会/经济中的内容与数字传递进行整合,尽管全世界都在抱怨说,需要更好地理解内容产业的复杂性,因为现在在开发更为恰当的框架和适宜的产业指标方面几乎没有做什么。
FIAM及其成员单位最感兴趣的是,NAICS和WPIIS在评价和定量化MIDC产业及其经济活动方面迈出更大的步子。显然,要精确地描述MIDC商务行动和产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对那些目前未列入内容类别的产业来说,更是如此。
■通过出版形式的更新去定义MIDC产业
内容产业包括传统出版物(报纸、期刊、书籍等),移动图像与声像产业(电影和声像产业、电影与声像销售、辅助活动),声像游戏产业,包括动画、录音产业、收音服务(录音、音乐、无线电广播、在线音乐销售、音像服务广播与销售、电视广播、频道出版、按需求服务、新闻机构)和辅助产业包括印刷,记录媒体与电子版的再生产。
法国的这位统计学家对图像活动类别的独特性做了评论。因特网和其他的电子通信手段可以使照相专业人员和机构开发数字电子版的大型数据库。困难在于数据库的分类,例如在NAICS2002中它应划在信息与文化类别,但这一类别又不含数据处理、管理和相关的服务,因此问题并不在于内容本身。
对上述定义进行了阐述之后,这位法国的专家又谈到,主要的分类体系需要找到更好的途径去适应和描述三个主要的内容类别:声像游戏出版、音像产业和数据库。的确,不在线的声像游戏和其他不在线的数字内容产品,是MIDC产业极大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在ISIC和NAICS体系中被一股脑儿地堆在了定义过于宽广的软件出版类别中。
过去几年中,越来越多的MIDC生产者已经在如何交互他们的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定义了其行为。那位法国人已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似乎同意把这种概念引入各种分类体系之中。FIAM和其他一些行业组织已经认同了交互式内容的概念,并把它列为MIDC产出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究竟把它放到哪个类别之中则是一个仍需讨论的问题。
MIDC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的地方在于不在线和在线的MIDC产品与服务的分离。这就是说,产业自实际企业机构的MIDC业务活动(各种类型的出版物)可以在不同的类别中找到,尽管它们只是同样的产品和服务的简单变种。或者引用那个法国人的话来说就是,经常谈到的一个令人迷惑的现象是,同样的内容越来越多地与各种媒介结合在一起,同时这些媒介又衍生出了不同的内容。
可能这个法国人困惑的是,将来是不是有必要在电视与电视之间、在故事片、动画片、记录片、科幻片……之间,在电视节目的存贮与流动之间加以区分。他建议,我们也同意,MIDC生产类别要尽可能地把这些内容都囊括进来。
■因特网派生出来的新的表现形式
在当前MIDC生产的讨论中,本质上与因特网相关的活动似乎被忽视了。如果没有因特网这种媒介,这些活动就无法存在。我们所说的内容产出来自于这样一些行为活动,如交互式多媒体,网络开发与设计,网络视觉效果与后生产,交互式电视与收音机,计算机与在线游戏,多媒体与网络动画,图像艺术与设计,数字艺术与计算机动画,纯数字内容出版,虚拟环境与模拟等。
上面所说的行为活动不仅在分类体系中没有类别,而且没有清楚的定义。由于因特网的普及和多媒体与网络应用的发展,这些行为活动增长得极为迅速。
更令人烦恼的,正如我们在本文前面已经提到的是,源于其他产业的行为活动但又具有很强的MIDC色彩的问题。许多产业现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多媒体工具去生产多种形式的数字产品,我们可以列举的有农业、建筑、城市化、自动化和机器人,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工程、印刷、保健、考古、知识管理、语言与语言学、政府服务、教育与培训、财务等。
在有关目前分类体系缺点的讨论中,这位法国人不同意按内容类型对MIDC产品与服务进行归类,而同意按支持的媒介类型进行分类。他认为,无论是否电子化,无论是否数字化,无论是否在线,报纸、杂志,归根结底就是报纸、杂志,他认为应把注意力放在数字内容的最终产品上。
但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却认为与因特网相关的行为活动与MIDC生产的分类是相当复杂的,因为许多这类行为活动及相应的产品与服务还没有达到官方可以把它们作为一种特殊类别的产业的临界规模。
FIAM及其成员协会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MIDC产业的不成熟和数据的缺乏表现在个人与组织层次的应用上,这就要求我们在成熟与新兴的市场中评价MIDC发展时十分谨慎。
另外,从2000年起,MIDC产业经历了经济危机,现在终于开始恢复了,而人们也还在慢慢地努力去理解MIDC在个人与组织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让我们用那位法国人的话来做个结论吧,“我们对产业分类解释的更新及产品分类更新”的步伐是不会停止的。但是他也认为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因为很难去估量新出现的MIDC产品的普及性,也很难去估量这些产品被应用和成为一种坚实的商业活动和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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