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比赛及练习用网球。
2 引用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按相对气压分为有压球、无压球。
3.2 有压球按用途又分为平原球、高原球(在海拔1219m以上地区使用的球)。
4 技术要求
4.1产品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等品、合格品。
4.2产品性能就符合表1规定。
表1
|
名称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质 量,g |
56.7~58.5 |
56.0~59.5 |
|
直 径 |
63.5~66.7 |
63.5~67.5 |
|
弹性 |
无压球、平原球 |
1346~1473 |
1250~1500 |
|
高原球 |
1219~1346 |
— |
|
推进变形量 |
5.6~7.4 |
5.6~8.2 |
|
复原变形量 |
8.9~10.8 |
— |
|
球面 |
绒面丰满、平整、紧密不露底、干净、色泽一致。无缝线现象 |
色泽基本一致,无严重蓬松、波痕、结团现象。球缝基本均匀,无明显缝线现象 |
4.3内包装图案清晰、色泽均匀。内包装用铁罐或塑罐无明显擦伤、凹陷。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温度约20℃,相对湿度约60%的条件下存放24h后进行。
5.2 试验前预压
球在试验前应用网球变形试验仪预压。预压时须避开不缝,并沿球的三条互垂直的轴线每次压缩25.4mm,应连续三次(共九次压缩)。所有试验应在预压后2h内完成。
5.3 质量
用感量为0.hg的天平测定。
5.4 直径
用由3.2mm厚的不锈钢平板组成的环规测定,孔的内沿应有一半径为1.6mm的凸型侧面,如图1。测定时,球应从相应的相邻二孔的较大孔中自由通过,而不能从小孔中通过。
图1
5.5 弹性
产品从2.54m高度自由下落,测定其落在混凝土平面上的回弹高度(从平面至网球底部的距离)。
5.6 推进变形量、复原变形量
用网球变形试验仪测定。将80N负载以匀速施加于球(避开球缝),待负载完全作用在球上时,5s后读数,该数值即为推进变形量.再加外力至25.4mm,然后匀速完全释放处力,10s后读数,该数值即为复原变形量.二个变形量计算应该是沿球的三条相互垂直轴线的三个独立读数的平均值。
5.7 球面和内包装
感官测定:球面也可根据封样实物对比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可出厂。
6.2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
6.3 出三检验
6.3.1 出厂检验按GB/T 2828规定程序进行。样本单位:只,采用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其不合格品分类、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条款、合格质量水平(AQL)值和检查水平(IL)见表2。
表2
|
序号 |
检验项目 |
试验方法条 款 |
合格质量水平(AQL) |
检查水平(IL) |
不合格品分类 |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1 |
质量 |
5.3 |
4.0 |
6.5 |
S-4 |
B |
|
2 |
直径 |
5.4 |
|
3 |
弹性 |
5.5 |
|
4 |
球性 |
5.7 |
6.5 |
10 |
C |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设计、结构、关键工艺与主要材料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按GB/T 2829规定程序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I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款、判定数组及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见表3。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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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组别 |
检验项目 |
试验方法条款 |
判定数组(Ac,Re) |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1 |
I |
推进变形量 |
5.6 |
0,1 |
1,2 |
30 |
65 |
|
2 |
II |
复原变形量 |
0,1 |
— |
— |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只球上应有清晰的商标。
7.1.2 内包装应有商标、产品名称、厂名、生产日期(编号、批号)等标志。
7.1.3 外包装应有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或货号、商标、数量、体积、出厂日期、防潮、小心轻放(简易包装免印)等标志。
7.1.4 内外包装应有合格证或合格证书。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铁罐或塑罐,内注气压密封贮存。或采用简易包装。
7.2.2 外包装用双瓦楞纸箱或相当于双瓦楞纸箱强度的纸箱,内衬防潮纸。
7.3 运输
运输中应注注意小心轻放、防潮、防震,不得抛掷重碰。
7.4 贮存
7.4.1 产品应空气流通、干燥的库房内贮存,不得雨淋受潮。应避免同易腐物品堆放在一起。
7.4.2 罐装产品自出厂日起保质期为6个月。简装产品不宜久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网球厂负责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惠新、陆威正、黄益国。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网联1991年《网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6-08批准 1993-0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