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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1203-1991 4.5mm普通气枪弹

发布时间:2004-9-22  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网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4.5mm普通气枪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体育活动、训练、文化娱乐等用4.5mm普通气枪弹(以下称普通气枪弹)。

2 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69 铅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葫芦型。

3.2 规格尺寸

3.2.1 规格:4.5mm。

3.2.1 尺寸见下图及表1。

1

D0,mm

D1,mm

L,mm

质量,g

4.5±0.04 0.08

4.70±0.09

5.8_0 0.3

0.57±0.05


4 技术要求


4.1 普通气枪弹材质:pb1~pb3(见GB/T 469),其硬度不大于8HV。

4.2 普通气枪弹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4.3 普通气枪弹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4.4 初速差要求:射弹一组(10发),其初速的极差应小于50m/s。

4.5 射击密集度要求:射距10m,射弹三组,每组10发。三组的平均密集度直径不大
于30mm(密集度直径系指包容10发弹着点中心的最小圆直径)。

4.6 普通气枪弹弹型基本完整均匀,无单边现象。

4.7 弹体无严重的歪斜、凹凸。

4.8 弹体无明显的飞边。

5 试验方法

5.1 材质检验
  在生产线上随机截取待加工成型的铅料试样五段,每一试样测试三点,至少二点符合硬度要求为合格。

5.2 尺寸检验
  用0.01mm刻度、0~25mm外径千分尺测量D0和D1,用0.02mm刻度、0~125mm外径游标卡尺测量L。也可用MCP值为1.5~3的专用量具检验弹体尺寸。

5.3 质量检验
  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10发普通气枪弹的质量,求其平均值。

5.4 初速差检验
  使用专且测速仪测试初速v,检验时用工厂选定的气步枪或专用试难枪,射弹10发,求初速度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极差。允许复试一次。

5.5 射击密集度检验
  试验前可先试打10发润滑枪膛。试验时靶板应垂直于地面,将工厂选定的气步枪或专用试验枪(试验枪的初速度不大于200m/s)固定于室内专用靶架上,枪口距靶板10m,连续射弹三组,每组10发,求三组射击密集度的平均值。允许复试一次。

5.6 外观检验
  目测检验4.6,4.7,4.8条所规定的普通气枪弹外观。

6 检验规则

6.1 交收检验

6.1.1 普通气枪弹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6.1.2 普通气枪弹按GB/T 2828进行抽样检查,以发为单位并按特殊检查水平S-4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

6.1.3 不合格分类
  B类、C类不合格分类及合格质量水平见表2。
表2

不合格分类

所属技术要求的章、条

合格质量水平(AQL)

4.2

6.5

4.6

10

4.7

4.8


6.1.4 不合格品的统计
  一发弹体若发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缺陷,只作为一个不合格品计算。

6.1.5 检查后的外置按GB/T 2828规定。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本标准4.1,4.3,4.4,4.5条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4.1条项目的型式检验按GB/T 2829进行抽样,以试样铅条为样本单位,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40,判定数组Ae=1,Re=2。

6.2.3 4.3条项目的形式检验按GB/T 2829进行抽样检查,以10发为样本单位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30,判定数组Ae=2,Re=3

6.2.4 4.4,4.5条项目的形式检验分别按5.4,5.5条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样与检验,若结果为不合格则判定上述项目的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2.5 检查后的外置按GB/T 2829规定。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 包装

7.1.1 小盒包装:普通气枪弹散装在小盒内。

7.1.2  装箱:装箱时按规定放置产品合格证(或印有检验合格的标志)并注明出厂日期。装箱后用包装带紧固,或用铁皮带在盖板上紧箍钉牢。

7.2 标志

7.2.1 小盒包装外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净重(或发数)、商标和生产厂名。

7.2.2 包装箱上应有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或净重)、毛重、体积尺寸、生产厂名及怕湿、小心轻放等,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7.3 运输
  运输及装卸中不允许碰撞、摔跌并应防湿、防晒。

7.4 贮存
  贮存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潮、防晒,不能把产品与酸、碱等腐蚀品混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国营燎原机械厂、广州气枪厂、上海气枪厂、南京气枪厂、北京气气枪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邦贵、侯无昂。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7-03批准   1992-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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