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要管气鸣乐器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行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管气鸣乐器。
2 引用标准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法
GB/T 3451 标准调音频率
GB/T 1657.1 铜管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根据发音形式、音域、用途等的不同分为三类。
3.1.1 吹孔类:如长笛(Flute)、短笛(Piccolo)等。
3.1.2 簧笛类:如单簧管(Clarinet)、高音双簧管(Oboe)、萨克斯风(Saxophone)、低音双簧管(Bassoon)等。
3.1.3 哨嘴类:如竖笛(Recorder)等。
3.2 产品根据音质、演奏性能、外观工艺、主要原材料的不同,分为高级品、中级品、普及品。
4 技术要求
4.1 声学品质
4.1.1 律制
一般应采用十二平均律。如需采用其他律制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4.1.2 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为为440Hz,应符合GB/T 3451的要求。
4.1.3 音准误差
在产品标准所列音域范围内,音准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 演奏性能
4.2.1 音键载荷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4.2.2 音键起落灵敏自如,无明显晃动和阻滞现象。
4.2.3 音键起落时无明显金属撞击声。
4.2.4 发音灵敏,吹奏通畅,手感舒适。
4.2.5 音键盖与音孔盖全严密。
4.2.6 顶尖螺钉不得随音键转动。
4.2.7 各节插接后不得松动、漏气。
4.2.8 除特殊要求外,各节间的插接长度不得低于15mm。
4.2.9 各节箍不得松动。
4.2.10 主体管内壁应光滑、平整。
4.3 外观工艺
4.3.1 音键外表面完整,焊接严密、整洁。
4.3.2 键垫粘合牢固、整洁。
4.3.3 软木粘全牢固、整洁。
4.3.4 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QB/T 1657.1中第5.3条的规定。
4.4 主要原材料
4.4.1 所用木材应能满足产品的要求,其含水率应不大于14%。也可以用硬橡胶成形材料或其他性能相同甚至更好的材料代替木材。
4.4.2 音键及其金属零件应使用锌白铜、黄铜或性能相同甚至更好的其他材料。
4.4.3 垫件应使用软木或弹力好、强度大的其他材料。
5 试验方法
5.1 音准误差
应符合QB/T 1657.1中第6.1、6.2条的规定。
5.2 演奏性能
应符合QB/T 1657.1中第6.3条的规定。但其中第6.2.5条不适用,音键载荷试验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音质感官评价
应符合QB/T 1657.1中第6.4条的规定。
5.4 音准误差、演奏性能、音质感官评价试验的人员要求
应符合QB/T 1657.1中第6.5条的规定。
5.5 外观工艺
应符合QB/T 1657.1中第6.6条的规定。
5.6 木材含水率试验
应符合QB/T 1931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执行QB/T 1657.1中第7章规则,其中表4由本标准表2代替。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1657.1中第8章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同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乐器研究所、全国西管乐器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思明、路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SG 344-1983《铜管乐器、木管乐器检验规则》、SG 345-1983《铜管乐器、木管乐器的试验方法》、SG346-1983《铜管乐器、木管乐器、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993-01-15批准 1993-3-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