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琴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琴产品的环境试验。
2 引用标准
GB 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总则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Eb:碰撞试验方法
GB 2423.8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Ed:自由跌落试验方法
GB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 12105 电子琴通用技术条件
3 总则
3.1 环境试验分为气候环境试验和机械环境试验。
3.2 电子琴环境试验后,应符合GB 12105的要求。
3.3 受试琴应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经过环境试验的受试琴不能作为正品出厂。
3.4 试验顺序应按本标准的排列依次进行。
3.5 全部试验应在同一受试琴上进行。
3.6 样品的预处理、环境试验后受试琴的恢复及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在GB2421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3.7 当对试验结果的评价产生疑义,需要仲裁时,其仲裁条件应符合表1的要求。

注:①ß为失真因子,即交流供电电源电压波形的失真应保持在(1+ß)sinwt所形成的包络之间。
②ΔV为纹波电压的峰值,Vo为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
3.8 当样品原来所处的环境条件不符合正常试验条件且对其产生影响时,为去掉或部分消除其所产生的影响,应对其进行48h的预处理。
4 环境试验方法
4.1 气候环境试验
4.1.1 高温负荷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入符合GB 2423.2要求的试验箱(室)内,按0.7~7℃/min的平均速率升温至40±2℃,接通受试琴电源使之正常工作(打开自动节拍和自动低音和弦伴奏系统,主音量调节装置置于适当位置,颤音、余音、琶音置于接通位置)。持续工作2h。按0.7~1℃/min速率降温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4.1.2 高温贮存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入符合GB 2423.2要求的试验箱(室)内,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逐渐升温至55±2℃,保持2h,再将试验箱(室)温度按0.7~1℃/min速率降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取出受试琴,恢复2h。
4.1.3 湿热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入符合GB 2423.3要求的试验箱(室)内,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逐渐升温至(40±2)℃后,将湿度逐渐升至(90±2)%。保持48h。先将相对湿度在0.5h内降至75%以下,再按0.7~1℃/min的速率将温度降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取出受试琴,恢复2h。
4.1.4 低温负荷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入符合GB 2423.1要求的试验箱(室)内,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逐渐降温至0±3℃,接通电源使受试琴正常工作(打开自动节奏和自动低音和弦伴奏系统,主音量调节装置置于适当位置,颤音、余音、琶音置于接通位置)。持续工作1h。按0.7~1℃/min速率降温到正常试验大气条件。取出受试琴,恢复2h。
4.1.5 低温贮存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放入符合GB 2423.1要求的试验箱(室)内(为防止凝露现象,允许将受试琴用塑料薄膜密封起来,必要时可在密封套内放入吸湿剂),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降温至-25±3℃,保持2h。按0.7~1℃/min的速率升温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取出受试琴,恢复2h。
4.2 机械环境试验
4.2.1 振动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非工作状态)按正常操作位置紧固在符合GB 2423.10要求的振动试验台上,受试琴重心位置置于试验台中心区。按表2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

4.2.2 碰撞试验
将无包装受试琴(非工作状态)按正常操作位置紧固在符合GB 2423.6要求的碰撞试验台台面中心,紧固程度应能以最小的损耗,将碰撞传递到受试琴上。按表3的要求进行碰撞试验。

4.2.3 自由跌落试验
4.2.3.1 受试琴在包装状态下,按面、棱、角的跌落顺序进行自由跌落试验。试验台面、受试琴开始跌落时的位置和状态应符合GB 2423.8的要求。
4.2.3.2 自由跌落试验条件及要求应符合表4的要求。

4.2.3.3 试验方法
将受试琴提升至规定的高度后,释放受试琴,使之自由跌落。
注:立式琴不做自由跌落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常州电子仪器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林方。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9批准 1990-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