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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105—1998 电子琴通用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2004-11-18  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琴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等级的电子琴。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451—82 标准调音频率
  GB 6675—86 玩具安全
  GB 8898—88 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GB 12106—89 电子琴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2107—89 键盘乐器键宽尺寸系列
  SJ 3265—89  电子琴电声性能测量方法
  SJ 10346—93 电子琴干扰特性测量方法和限额值

  3、产品分类
  3.1 根据电子琴的型式分为立式和便携式。
  3.2 根据电子琴键盘规格、琴键数、音色等分为高级品A(立式)、高级品B(便携式)、中级品(立式或便携式)、普级品A和B(便携式或其他型式),应符合表1的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声学品质
  4.1.1  律制
  采用十二平均律,允许采用纯律或其他律制,但必须在产品标准中注明。
  4.1.2 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为440Hz,应符合GB 3451的要求。
  4.1.3 音高调节装置
  对有音高调节装置的电子琴,其可调范围应不小于±50音分,并具有复位功能。
  4.1.4 全音域音准误差
  相邻两键的音高误差不大于4音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5  音准稳定性
  连续通电2h后,音高变化不大于±2音分。
  4.2 演奏性能
  4.2.1 键盘
  4.2.1.1  琴键下沉运动必须定位,其下沉深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4.2.1.2  琴键运动时不得相互摩擦
  4.2.1.3 手键盘相信两白键高度误差及全键盘白键表面高度误差应符合表4的要求。

  4.2.1.4  按键和离键时不得有明显的机械噪声和接触电噪声。离键时琴键应迅速复位,不粘滞。
  4.2.1.5  按键至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下沉度时,电子琴应开始发音。
  4.2.1.6 琴键负荷应符合表5的要求。

  4.2.1.7  手键盘琴键宽及间隙应符合GB 12107的要求。
  4.2.1.8  琴键表面平整,无明显缩印、擦毛、裂纹、污点、锐利边角等缺陷。
  4.2.1.9 琴键连续弹奏20万次,不得产生影响演奏的缺陷。
  4.2.1.10   力度键盘
  a) 能充分表现强弱变化,且变化过程明显,其变化范围不小于26dB;
  b) 操作灵敏舒适,无明显的机械噪音和电噪声。
  测试条件中音色的选择由企业标准规定。
  4.2.2  能踏板
  4.2.2.1  感情踏板
  a) 能充分表现渐强、渐弱的变化,其变化范围不小于10dB;
  b) 操作灵敏舒适,无明显的机械噪音和电噪声。
  测试条件中音色的选择由企业标准规定。
  4.2.2.2延音踏板
  a) 应有明显的延音效果。
  b) 操作灵敏舒适,无明显的机械噪音和电噪声。
  4.3  电声性能指标
  4.3.1  乐音最大声压级、放声系统总谐波失真、噪声声级应符合表6的要求。

  4.4    使用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8898和GB 6675的要求。
  4.5  电源适应性要求
  4.5.1   交流供电:在频率为(50±1)Hz,电压为(220±22)V范围时,电子琴应能正常工作。
  4.5.2 直流供电;在额定工作电压产生 偏差的情况下,电子琴应能正常工作。
  4.6 使用环境条件
  电子琴在温度0~40°C,相对湿度为45%~85~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7 电源传寻干扰和电磁辐射干扰的限额值
  4.7.1 电源传导干扰限额值要求为图1所示。
 
  4.7.2 电磁辐射干扰限额值,频率划分及限额值要求:
  第一段:30~230MHz,限额值为46dB(µV/m)
  第二段:230~1GHz,限额值为53dB(µV/m)
  4.8 外观和结构
  电子琴外表应无毛刺、起泡、开裂、变形、无明显划痕及灌注物溢出现象;文字符号应清晰;金属件应无锈蚀及镀层、涂层剥落现象。结构件应无机械损伤。控制元件应完整,动作应灵敏,控制作用应正常。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
  除5.10条试验环境应符合GB 12106的要求外,其他试验的试验环境应符合表7的要求。

  5.2 标准音及音高调节装置
  电子琴接通电源。通电10 min后,将音高复位,用符合GB 3451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测量小字一组a音;微调音高调节装置,检查小字一组a音的音高变化范围。
  5.3 全音域音准误差
  电子琴接通电源10min后,选择任意音色,依次用符合GB 3451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
  5.4 音准稳定性
  在进行5.3试验后,使受试琴连续通电2h,再用同样的方法检查一次,然后取同一音名前后再次所测的音分值之差,对比检查。
  5.5 当对音准测试产生争议时,以西管类或风琴音色的音准测试结果为准。
  5.6 音色和演奏性能
  5.6.1 音色
  进行感官检查。
  5.6.2 琴键下沉深度
  用300g砝码置于琴键上,砝码中心点离前端10mm,将琴键压下,然后距白键前端2mm处,距黑键前端5mm处,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长度量具检查。
  5.6.3 键盘下沉深度
  用精度不低于0.1mm长度量具检查。
  5.6.4 琴键运动灵敏性、运动噪声
  进行感官检查。
  5.6.5 发音灵敏度
  接通电源后,弹奏琴键,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长度量具以耳感检查。
  5.6.6 琴键负荷
  用克力计或砝码(以中心点为准)在琴键表面距前端10mm处将琴键压下至下沉尝试三分之二时,以此时克力计或砝码的计数为准。
  5.6.7 琴键间隙
  用精度为0.02mm的长度量具检查。
  5.6.8 琴键疲劳试验
  在琴键前端10mm处用1.96~2.94N的力,以2~3次/s的速度连续弹奏20万次,按5.6.2~5.6.7规定的方法检查。
  5.6.9 力度键盘
  在指定音色下轻弹和重敲琴键,从最小至最大按照SJ 3265—89中6.5.2的方法进行试验。
  5.6.10 感情踏板
  在指定音色下改变踏板位置,从最小至最大按照SJ 3265—89中6.5.2的方法进行试验。
  5.6.11 延音跳板
  进行感官检查。
  5.7 电性能
  按SJ 3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使用安全要求
  按GB 6675和GB 8898规定的有关方法进行。
  5.9 电源适应性
  5.9.1 交流供电
  用调压器将(50±1)Hz的交流电源分别调到198V和242V,弹奏检查。
  5.9.2 直流供电
  用调压器使额定工作电压产生 的偏差,弹奏检查。
  5.10 使用环境条件
  应按照GB 12106的方法进行试验。
  5.11 电磁兼容
  5.11.1 电源传导干扰,按SJ 10346—93中5.11.1的方法进行。
  5.11.2 电磁辐射干扰,按SJ 10346—98中4.1.2的方法进行。
  5.12 外观和结构
  进行感官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6.3 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6.4 交收检验
  6.4.1 交收校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 2828中关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的规定。
  6.4.2 交收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8的要求。

  注:在安全检查项目中如发现有抗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等项出现致命缺陷,则判为交收校验不合格。此类检验的质量水平不包含在表8之内。
  6.5 例行检验
  6.5.1 产品的例行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6.5.2 例行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5.3 例行检验的抽样方案,采用GB 2829中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其RQL为65,样本量及判定数组为3(1 2)。
  6.5.4 例行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交收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做为例行检验结果的依据。
  6.5.5 例行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
  6.5.6 例行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6.5.7 经例行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或使用说明书上应写明本产品符全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7.2 每台电子琴上应标有生产厂名、商标、型号、电源的性质、额定电源电压或工作电压范围、电源频率及功耗等字样或标志。
  7.3 电子琴的外包装上应标有品名、型号、生产厂名、地址、商标、重量、体积、数量、出厂日期及轻放、防潮、防晒等字样或标志。
  7.4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风吹、日晒、雨淋。外包装应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
  7.5 产品应放置在相对湿度不超过85%,温度0~10℃的室内保管,不得直接雨淋、日晒、距热源及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000mm,并距地面、墙壁300mm以上。
  7.6 产品在装卸和堆码时应小心轻放,不得压以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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