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量杯的规格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具倒液嘴量杯系列。主要应用于实验室及医药室测量液体之用。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图示标志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6582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
GB 961 玻璃仪器内应力检验方法 偏振光学测量法
GB 196 常用玻璃量器国家检定规程
3 术语、符号、代号
3.1 量出式
将水注入量杯到所需分度线,然后倒出,等待30 s后所排出的体积即为该分度线的容量。量出式符号以“Ex”表示。
3.2 容量单位
容量单位应是立方厘米(cm3),或毫升(mL)。
注:按国际单位制(SI),毫升(mL)通常作为立方厘米的专用名称。
3.3 标准温度
标准温度,即量杯量出其标称容量时的温度,应为20℃。
3.4 容量定义
相当以任一分度容量定义为:量杯在20℃时,当水充到该分度线时,量出20℃水的容量,以毫升表示。
调定弯液面,应使弯液面的最低点与分度线上边缘的水平面相切。视线应与分度线上的边缘在同一水平面上。
4 规格系列及基本尺寸
4.1 规格系列如下:5,10.,20,50,100,250,500,1000mL
4.2 基本尺寸如图1和表1所示。


5 技术要求
5.1 容量准确度
量杯的标称容量和任意分量的容量允差均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5.2 材质
量杯应采用透明玻璃制成,其耐水等级≤3级。
5.3 内应力
量杯双折射光程差数值不应超过100nm/cm.
5.4 外观缺陷
量杯的表面和内层不允许有薄皮气泡、积水条纹、密集小气泡存在。但允许有不影响计量读数和强度的轻微缺陷,其允许范围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注:底座缺陷按同种规格非分度表部分范围放宽一倍。
5.5 结构
5.5.1 壁厚
量杯在构造上应足够牢固,以经受正常使用,在壁的厚度上,不应有明显的不均匀处,壁的最薄处,不应低与表1中规定。
5.5.2 稳固性
量杯放置在平台上,应不能摇晃,空量杯在15℃的斜面上,不应跌倒。
5.5.3 底部
量杯底部造型应是圆形,也可采用其他形式,但应满足5.5.2条对稳定性的要求。
5.5.4 口部及倒液嘴
口部应熔光,并应与杯轴相垂直。倒液嘴应能使杯内液呈细流倒出而不外溢,不沿壁外流。
5.5.5 尺寸
量杯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5.6 分度线和标数字
5.6.1 分度线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6.2 分度线位于和量杯纵轴相垂直的平面内。
5.6.3 分度线的长度:短线的长度应为该分度线处圆周长的10%到20%。长线的长度约为邻近短线长度的二倍,并应对称地超过短线的两端。
5.6.4 分度线的排列应按图2土三所示。


5.6.5 分度线的位置:当分度表面向观察者时,250mL以下的量杯的倒液嘴位于右侧,500mL以上的位于左侧。
5.6.6 分度线标数字应按图2、图3所示。
5.6.7 分度线、标数字及标志应清晰、完整、耐久。
6 试验方法
6.1 量杯尺寸以通用量具测量。
6.2 外观及构造型缺陷以目力观察为主,必要时用通用量具测量。
6.3 耐水性能按GB 6582 执行。
6.4 内应力按QB 961 执行。
6.5 分度表规定及容量允差按JJG 196进行检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检验项目分类
a A类不合格:容量允差;
b B 类不符合:内应力、尺寸、造型及外观。
7.1.2 抽样按GB 2828执行。
7.1.2.1 同一时间所交付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1.2 采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
7.1.3 检查项目、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见表3规定。

7.1.4 检查结果评定按GB 2828执行。
7.2 周期检查
玻璃耐水性能应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每三个月一次。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量杯应有下列耐久性标志:
a 生产厂商标;
b 标准温度“20℃”;
c 量出式符号“Ex”(也可省略);
d 容量单位“mL”;
8.1.2 内包装盒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及数量;
d 生产日期;
8.1.3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191及GB 26388有关标准规定。项目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及数量;
d 生产日期;
e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小心放心”“怕湿”
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量杯应清洁干燥,用单瓦楞纸盒包裹,防止产品碰撞。盒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8.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6543 要求,内包装纸箱盒装入箱中后,间隙应用当材料衬垫,包装箱外边要封口打井字 。
8.3 运输
运输途中必须防止剧烈震动、受潮、雨淋和挤压。搬运途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滚动和抛掷。
8.4 贮存
产品应在室内贮存,其相对湿度不应超过80%,无腐蚀性气体,其垛高不得超过10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玻璃仪器化质量检测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玻璃仪器一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驷官、王芸南、郑利梅、陈廷珍、于占泉。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4-28批准 1992-0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