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市、团场)。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和经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验收工作分为国家级验收、省级验收和县级验收。
第六条 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验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县进行验收;试点县(团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试点学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设备供应商、集成商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学校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准备好各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向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项目学校验收完毕后,准备好各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向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县进行逐县验收或抽样验收,如采用抽样验收,每地市抽样比例不少于20%。省级验收完成后,项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部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省申请,确定对项目省的验收时间并通知项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验收基本标准
(一). 施工符合设计标准和行业规范,各项技术和性能指标符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方案》。
(二). 设备到位,运转正常
(三). 设备每周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四). 人员培训达到《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中有关培训的要求
(五). 教师在教学中能使用设备辅助教学
(六). 管理人员能较熟练使用设备,技术人员能进行设备日常维护及处理一般硬、软件故障
(七). 具有较完善的服务支持体系
第十条 县级验收采用现场验收形式,验收组根据验收基本标准填写《试点工作项目学校验收表》。省级以上验收小组采用听取试点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检查试点工作执行情况,并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为1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验收报告一式三份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查后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申请验收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须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省级验收报告
(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项目总结报告
(五)各项目县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单位须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一)招投标的相关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设备和其他相关采购合同;
(二)设备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项目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验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