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2)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3)必要的验证报告。
参照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业导则》的规定执行。
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汀或废止。
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备案申报文、标准文体和编制说明等。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