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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有了配套规章
发布时间:2004-8-2 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网
记者从国家计委获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门于日前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以《招标投标法》为基本依据,总结了近几年来,特别是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评标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招标投标法》重要的配套规章。
《规定》确立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对有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针对实践中招标人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任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做法,《评标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作出了明确界定。凡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规定》明确了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认定标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规定》严格规定了中标人的确定条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相同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规定》也对评标活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均依法设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
国家计委有关人士强调,起草制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是国务院赋予国家计委的一项重要职责。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除《评标规定》外,国家计委还相继起草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还将起草若干招标投标配套法规,最终形成完整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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