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的有关精神以及GB/T 1927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与确认。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及评价机构的认可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定期评价工作。
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15496-2003、GB/T15497-2003、GB/T15498-2003)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说的评价(包括定期评价和复评)是指第三方所进行的社会评价,第三方指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评价机构。
六、本办法所说的确认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社会评价结果的确认。
七、评价、确认工作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据标准实事求是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机构与评审员
八、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立评价机构的所在组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至少有5名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审员;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拟开展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向省局提出书面认可申请,省局在接到认可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评价机构颁发认可证书,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内,省局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年检,符合要求的认可证书继续有效;不符和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省局将撤销其评价资格,收回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评价机构应向认可机构重新申请认可;逾期不办的,该评价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十、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作按以下分工执行:
(一)省评价机构负责AAA级以上(包括AAA级)评价;
(二)市评价机构负责AA级以下(包括AA级)评价。
十一、评价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省、市局委托,按上述分工组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工作;
(二)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咨询工作;
(三)组织和承担与标准体系相关的知识培训;
(四)接受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评审员是指有资格接受评价机构聘用、可进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的人员。在企业内部开展自我评价的人员称为内审员。
十三、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评审员资格证书;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
(四)从事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能够解决评价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十四、 评审员受评价机构聘用,可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加评价工作;
(二)承担内审员《企业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培训;
(三)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标准体系的技术咨询工作。评审员不得在同一企业内既承担咨询工作又承担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与确认的实施
十五、申请确认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标准体系文件齐全,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文件发布后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三)产品标准合法有效(服务企业必须有服务规范);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必须经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或取得采标标志证书;
(五)至少有2名经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的内审员;
(六)完成了全面的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提出了自我评价报告;
(七)不存在确认否决条件(见GB/T19273-2003第6.1.2条)。
十六、评价申请、受理。
(一)申请评价的企业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
b)自我评价报告(见GB/T19273-2003表A.3);
c)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
d)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的有关图、表和材料;
e)主要产品质量水平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报告)。确认结束后,标准体系文件返给企业。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价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对申请A和AA级别确认的企业,将申请材料转交市级评价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价;对申请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局。
(三)省局对评价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转交省级评价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价。
(四)评价机构接到委托后应立即成立评价专家组。专家组制定评价工作计划(见附件2),与申请企业签定山东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技术服务协议书(见附件3),按照本办法和GB/T19273-2003的要求进行评价。
十七、评价专家组由2—5名评审员组成,设组长一名。评审员应具备与被评价企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一名业内专家,省、市局可派一名观察员参与评价。
十八、评价准备、实施。
(一)评价专家组制定检查记录表(见GB/T19273-2003表A.2)、评分表(见GB/T19273-2003表B.1)。
(二)评价实施应按事先制定的评价工作计划进行,专家组在企业的评价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三)评价实施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专家组编写出评价报告(见附件4)和不合格报告表(见GB/T19273-2003表A.4),并及时安排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四)若评价结果低于企业申请等级,以实际评价等级为最终评价结果;若评价结果高于企业申请等级,以企业申请等级为最终评价结果。
十九、评价结果审查、确认及备案。
(一)评价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省、市级评价机构专家组将以下材料报送省局。
a)评价报告;
b)检查记录表;
c)评分表;
d)不合格报告表;
e)评价工作计划表;
f)山东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技术服务协议书;
g) 企业申请材料。
(二)省局接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颁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三)省局定期公布确认结果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被确认合格的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明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志(简称GSE标志)。
二十一、当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可以继续申请更高一级别的确认。凡申请更高一级别确认,一般为获得现级别一年以上。申请更高一级别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改进
二十二、省局负责对省、市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注销资格处理。
(一)以标准体系咨询、评价名义,从事与标准体系咨询、评价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价报告;
(三)评价中发生重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
(四)不能胜任评价工作;
(五)泄露被评价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十三、“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标准体系。
二十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市局组织市评价机构按照GB/T19273-2003和本办法的要求,每年对企业标准体系定期评价一次(只选体系的三分之一进行评价)。定期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省局,对不合格项应及时安排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对标准体系系统性失效的企业报请省局撤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二十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到期前三个月,企业可向市局提出复评申请,复评按本办法进行。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作废。
附件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申请表
附件2: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工作计划表
附件3:山东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技术服务协议书
附件4: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