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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教育局关于成立教育技术装备协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3-24  来源:

 

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专业学校、直属学校、幼儿院、装备厂商:

为了促进我市教育技术装备事业发展,探索新形势下教育技术与装备工作改革、建设和管理的规律,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开展协作、研究、交流和咨询活动,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服务。市教育局决定成立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

各县(市)区教育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院、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全国教育技术装备厂商等;在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过准备,目前筹备工作已经就绪,即日起开始报名。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专业学校、直属学校、幼儿院、装备厂商负责该项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申请表进行收集汇总,于2008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筹备组。

联系人:祝卫国 王宝英 曹能禄

电 话:2235863 2230089

信 箱:caonenglu@sins.com

附 件:1、《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章程》

2、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3、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行业的群众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及教育技术与装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全市乃至全国各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广大工作者,探索新形势下教育技术与装备工作改革、建设和管理的规律,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开展协作、研究、交流和咨询活动,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邢台市民政局、邢台市教育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邢台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站。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推动全市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规律,组织和协调理论研究,开展学术活动,推广研究成果和经验。

(三)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教育技术装备理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和技术人员。

(五)编辑出版教育技术与装备方面的研究成果学术著作等书刊和资料,交流有关信息。

(六)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业务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 )组织教育技术装备工作者参与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决策论证,有关项目评估,教育装备及软件成果(产品)鉴定、评比、推广和展示,开展新技术、新设备咨询服务活动;

(八)完成邢台市教育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除接受团体会员外,吸收部分在教育装备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加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全国教育技术装备厂商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本协会章程,在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后,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提供或协助解决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长期不履行义务,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策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议案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邢台市教育局审查并经邢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产生办法: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产生;有代表性的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由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产生;理事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由推荐单位向本协会另行推荐新的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的有关管理制度。

(九)审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议案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议案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以下条件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同一职务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邢台市教育局审查,并经邢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置会长助理一名,由会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管理本协会财务,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分支机构要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二)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活动,促进本专业建设和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培养造就教育人才。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分支机构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主任、副主任由选举产生。候选人事先征得协会和秘书处同意。选举后向协会汇报,由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非营利性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邢台市民政局和邢台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福利待遇,视协会发展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有权对本协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但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送邢台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邢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三十名以上理事具名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邢台市教育局、邢台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办理注销登记,本协会自行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邢台市教育局、邢台市民政局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邢台市教育局和邢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0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邢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协会

2008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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