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教委对加强教学仪器质量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教育技术装备质量监督和产品检验工作,逐步实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技术装备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各学科的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和器具,图书等.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技术装备的质量管理,监督和检验工作,把质量监督和产品检验工作纳入主要工作日程,为开展质量检验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技术装备质量监督和产品检验工作水平. 第四条 省级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确保教育技术装备质量监督及产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严格掌握教学仪器质量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流通环节的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提高教育技术装备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以及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各市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建好教育技术装备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技术安全制度,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以及技术标准,正确使用检测仪器,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操作完成各项产品的质检工作,出具详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 质量检验人员要经常保持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完好,计量准确.对计量器具按规定周期进行维护,校验,取得检定合格证. 第八条 要设立检测仪器设备帐.做到定期清点,帐物相符,妥善保存各种材料及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及修理情况及时归档. 第九条 质量检测记录单,报告单要准确完整,受检品种不低于90%,抽检率每批次不低于2%. 第十条 对数量多,价值较高,技术要求严格的仪器设备中现有检测手段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有关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验. 第十一条 新产品鉴定办法仍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省内教学仪器生产厂生产的教学仪器产品,必须通过省教育厅的产品鉴定,经教育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入我省教育市场. 第十三条 省外产品须在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处备案,列入《河北省教育技术装备指导目录》,方可进入我省市场. 第十四条 河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处每年印发《河北省教育技术装备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级装备部门应选用省《目录》推荐的产品,不得擅自选用《目录》以外的产品.各市,县不再制定同类目录. 第十五条 各学校由于不熟悉教育技术装备的技术标准,不具备测试手段,不允许自行采购.其所需教学仪器设备,省,市,县教育技术装备部门集中购置. 第十六条 省,市,县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使用教育技术装备的情况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