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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温州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7-4  来源:

 

温教装﹝2008﹞6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育工作的意见》,决定开展全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建设。现将《温州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下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全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底前,评估工作为次年的6月份前完成(今年申报的验收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二、申报程序
申报学校须填写《温州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自查报告一式三份。市局直属学校报市教育装备中心,各县(市、区)学校经所在地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装备中心。
三、组织验收
根据申报情况,市教育局组织人员按《评估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验收。根据《评估标准》以计分制的办法逐项量分,基本分共500分,450分为达标。
加分项目小学3项共30分、初中4项35分、高中5项共40分,加分项目不计入总分,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今后发展方向。
四、奖励办法
经验收达标,由市教育局发文并挂牌,同时给予奖励。示范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每两年复查一次,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则予以摘牌。
希望各地各校充分认识中小学示范实验室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发动,加强创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创建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全面推进全市教育装备工作更加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
1.温州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评估标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2.温州市中小学示范实验室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示范实验室 建设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市人大,市政府,各县(市、区)教仪站。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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