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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8-27  来源: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 〕4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基〔2007 〕7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学业水平考试是鉴定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质量的水平考试。不同于具有选拔性质的高校招生考试,也不同于为学分认定而设置的模块考试。

(二)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主要手段,也是检查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公平、公正程度的重要手段。

(三)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高等学校招生选拔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有利于保证普通高中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有利于监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不断提高课程实施的质量和水平。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8 个学科。

(二)学业水平考试采取书面考试和操作考试两种方式,书面考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操作考试的科目为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实验操作。

(三)在新课程实验阶段,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含选修I 中的必修学分模块)的内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选修课程的相关内容。

(四)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以新课程方案和各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理解、掌握与运用。试题力求做到难易适当、题量适度,让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一般都能达到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

(一)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2 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学生应在修习必修课程基本结束(即第二学年第一学期), 并通过学分认定后,才能参加第一次考试。在此前提下,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采用等级制评定,其中书面考试科目按照A、B、C、D( 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等第评定;信息技术等学科的操作考试按照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第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多次参加同一科目考试,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允许离校后继续参加考试。所有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由学校记入学籍档案(纸质与电子档案),并与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列呈现。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相关单位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命题调研和命题原则确定等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主要学科的命题、制卷、阅卷、考试组织和考籍管理及考籍信息的上报工作,命题和阅卷工作应抽调省市县教研机构的教研人员参加;考试情况的分析、评价和反馈,由基础教育处牵头,省教科所和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省考试管理中心参与,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县考试管理部门,按要求抽调试卷和考试成绩。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的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等工作。

(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等7 个科目的书面考试和信息技术学科的上机操作考试的命题、制卷和考试组织工作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实验操作考试的命题、制卷由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三)社会人员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与在校生一同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主物、通用技术、信息技大等8 个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
 
(四)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免于参加获奖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为A等。

(一)学业水平考试是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考试评价制度重建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专业支持单位和普通高中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二)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起始年级为2007 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其他年级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实施毕业会考制度。

(三)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抄送:委厅有关领导及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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