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决定》修改的内容包括: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中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考虑到当时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国务院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