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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指南

发布时间:2005-6-21  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PD010-2005)

  (第1 版, 第1次修订)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证书持有者对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CQC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

   2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2.1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

  2.1.1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在使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前,应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如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并获得批准,具体如下:
  a) 对于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必须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购CCC认证标志,并保留购买CCC标志的申请文件和发票;
  b) 对于使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带有CCC标志图案的设计方案等)向指定的机构申请核准使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并保留相关批准文件(如批准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

  2.2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2.2.1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按照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的要求对所持证书的产品加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具体要求如下:
  a)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如是否带有“S或EMC或S&E或F”标志;
  b) 是否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
  c) 加施方式;
  d) 加施位置。

  2.2.2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2.2.3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不能加施CC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为“CCC”。

   2.2.4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不得超出CCC产品认证证书范围使用,滥用认证标志;

  2.2.5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不得将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加施在如下的产品上:
  a) 不合格品;
  b)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2.2.6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建立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妥善保管CCC强制性认证标志,以防止认证标志的丢失和非预期使用,并做好认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的记录。

  2.2.7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按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如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批准通知书的年审手续。  

   3 CQC产品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3.1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

  3.1.1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在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前,应向CQC综合处申请并获得批准,具体如下:
  a)对于使用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Q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必须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申购CQC产品认证标志,并保留购买CQC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文件和发票;
  b) 对于使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带有CQC产品认证标志图案的设计方案等)向CQC申请核准使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并保留相关批准文件(如批准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 3.2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3.2.1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按照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的要求对所持证书的产品加施CQC产品认证标志。具体要求如下:
  a) 是否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
  b)加施方式;
  c)加施位置。

  3.2.2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3.2.3对于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不能加施CQ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应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为“CQC”。

  3.2.4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不得超出CQC标志认证证书范围使用,滥用认证标志;

  3.2.5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不得将CQC产品认证标志加施在如下的产品上:
  a)不合格品;
  b)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3.2.6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妥善保管CQC产品认证标志,以防止认证标志的丢失和非预期使用,并做好认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的记录。

  引用文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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